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四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活动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遵循与鉴定有关的技术规范和鉴定操作规程;(二)进行司法鉴定时,应当有二名以上鉴定人参加;对女性进行身体检查时,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三)需要毁损检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四)需要补充有关检材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五)对鉴定活动过程作出详细记录,出具书面鉴定结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