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四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拒绝受理鉴定:(一)委托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二)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的;(三)委托鉴定的项目超出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不予受理的,应在七日内告知委托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