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四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司法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查验鉴定委托书;(二)听取委托人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和鉴定要求;(三)审查、核对送鉴材料(检材、样本和资料);(四)决定受理的,填写司法鉴定受案登记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