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经当事人申请,依法由司法机关或者鉴定机构决定其回避:

(一)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案件当事人或者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侦查人员、公诉人、审判人员以及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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