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人第十八条已修改司法鉴定人履行下列义务:(一)依法接受和完成委托事项,不私自接受委托和收费;(二)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回避;(三)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依法按时出庭,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五)遵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