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第五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第四十五条有效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将具体意见及时告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再作研究,承办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