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