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