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救灾所需食品、药品、建筑材料等物资的质量、价格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