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救灾所需食品、药品、建筑材料等物资的质量、价格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