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和大型厂矿企业组织开展震害预测工作,依据震害预测结果,健全完善防震减灾措施和抗震救灾对策。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