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所在地城市以及新建开发区、大型厂矿企业和长距离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干线工程,应当编制地震小区划图,作为确定当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地震小区划图应当及时公布,适时修订更新。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