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现有建(构)筑物进行抗震性能普查。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经鉴定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采取必要的抗震安全措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