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按照国家和本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有关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高于当地一般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