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地震监测设施分布地点及其观测环境保护范围,报同级国土资源、建设、公安、测绘等部门备案。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