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十五条已修改地震监测台网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确需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国家级、省级地震监测台网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