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废止鼓励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城镇环境卫生设施以及从事城镇环境卫生服务业。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