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