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废止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责任。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参加环境卫生公益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对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