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