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工作条件,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