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清运的垃圾倾倒在非指定场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倾倒垃圾数量每立方米处以200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