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废止凡不符合县城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