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废止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理活动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