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废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