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环保、工商、公安、卫生、交通、文化、旅游、消防、农牧、安监、质监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