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四十条已废止城镇道路两侧、居住区以及城镇商店(场)、集贸市场、饭店、旅游景点、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废物箱等设施。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