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

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保、工商、公安、卫生、交通、文化、旅游、消防、农牧、安监、质监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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