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城镇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扩建、小区建设以及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镇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设计方案不符合城镇环境卫生标准的,不得开工;已经投入使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造。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