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中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