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二条已废止科研单位、医院(医疗诊所)、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等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特殊垃圾以及含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将其混入城镇生活垃圾或者任意堆放、倾倒、焚烧。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