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包装物、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三)在街道、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纸钱、冥币等;

(四)直接将未经沉淀处理,含有固体废弃物的污水排入污水管道;

(五)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在街道、树坑、花坛、草坪、雨水井、检查井等处倾倒垃圾、污水及其他污物;

(七)其他影响环境卫生行为。

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