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包装物、动物尸体等废弃物;(三)在街道、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纸钱、冥币等;(四)直接将未经沉淀处理,含有固体废弃物的污水排入污水管道;(五)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六)在街道、树坑、花坛、草坪、雨水井、检查井等处倾倒垃圾、污水及其他污物;(七)其他影响环境卫生行为。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