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城镇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必须符合相关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