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在城镇内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或者在临时停靠点抛撒、丢弃垃圾杂物;车辆运输液体、气体、散装货物、垃圾、粪便、建筑材料时,应当安全密封、包扎、苫盖,不得泄漏、遗撒;畜力车进入城镇应当配带粪兜;利用车体张贴广告或者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整洁、完好;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城镇内行驶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具体停靠地点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