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花草树木,禁止踩踏、攀折花草树木和向绿化带、草坪倾倒污水或者抛撒废弃物。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