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临街建筑物的阴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阴阳台必须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禁止从阴阳台、窗户向外泼水或者抛弃杂物。

临街的单位、住户和商铺不得将炉口、烟囱、污水口、厕所出粪口、垃圾通道口等朝向街面或者公共场所。已设置的应当加强管理,保持清洁,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影响较大的,应当限期改造。

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