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含人行道)和公共场所从事摆摊、生产、加工、修配和餐饮等经营活动和进行商业广告促销或者宣传活动。街道两侧商业门店不得将店内商品外移占道经营。门前不得堆放各类垃圾杂物。各类季节性摊点或者临时性摊点,必须在指定的地段和规定的时间内经营。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