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晾晒衣物;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需要悬挂横幅、散发传单或者临时张贴、张挂宣传品、标语的,须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镇人民政府同意,并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者张挂,期满后及时清除。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一规划,在城镇设置公共招贴栏,为民众提供正常的信息发布渠道,并负责日常管理。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