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不得在道路(含人行道)、广场、桥面上晾晒、压碾农作物、堆放杂物;不得随意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的,应当报当地镇人民政府同意。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须征得当地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