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城镇内的市政、邮政、电信、移动、交通、电力等单位的公用设施应当按照县人民政府的规划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所有权单位、设置单位或者管护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护,保持其整洁完好;设施破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