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城镇主要道路两侧的单位、庭院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已经修建的实体围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改造。因建设等特殊需要设置实体围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装饰、美化。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