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景观灯光规划要求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设施完好,并在规定的时间开启景观灯光设施。

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