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县城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清洗和粉饰。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增设门窗或者进行其他门面装饰装修的,应当符合县城容貌标准。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