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有关部门,参照国家城市容貌标准、青海省县城容貌标准和规划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县县城容貌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