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域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并定期组织检查。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