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邮政条例/第五章 闽台邮政合作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闽台邮政合作与交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