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