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生重大服务阻断和安全事故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