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快递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并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快递企业从事代收货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