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提供快递服务的专用车辆应当喷涂快递标识。对带有快递专用标识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其通行、停靠以及进社区揽收、投递等方面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