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邮政条例/第四章 快递业务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提供快递服务的专用车辆应当喷涂快递标识。对带有快递专用标识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其通行、停靠以及进社区揽收、投递等方面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