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邮政条例/第四章 快递业务第三十条已废止实行加盟经营的快递企业,应当与加盟企业订立书面加盟合同,并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企业应当对加盟企业进行业务指导与培训,在服务标准、服务质量、运营安全、业务流程、损失赔偿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并协调处理全网用户投诉。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